建标行撤字[2016]44号
栏目:资讯 编辑:文辉 时间:2016-12-02 13:02 阅读量:7180
张伶俐:
经查,你在2013年9月请求造价工程师注册时,存在提供虚假社保障明材料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情形。
我部于2016年5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允许意告知诉书》(建标行撤告字[2016]44号),并于2016年6月8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刻日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说、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决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外向我部请求行政复议或6个月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9日
抄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