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持股一年内不得转让
栏目:资讯 编辑:文辉 时间:2016-09-01 07:38 阅读量:18053
长沙晚报讯(记者 陈登辉)日前,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询看法稿)》(下称征询看法稿)公布征询看法。征询看法稿明确,公司不接纳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提议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等管理人员购置本公司股票提供乞贷、担保等方式的财务赞助。
偿付能力充分率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保监会请求,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请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股东承当责任包含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而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请求时,主要股东应赞同公司改良偿付能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外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依照新的请求,保险公司不得为别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但不包含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举动,包含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誉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誉保险有关的信誉担保、海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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