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禁超总股本20%
■新华社
针对现行再融资制度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并于17日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将进一步突出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制定的监管问答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据介绍,现行的再融资制度,存在部分上市公司过度融资倾向、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有较大套利空间,以及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等情况。
邓舸说,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避免资金“脱实向虚”;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
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