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预付卡业务增值税热点问题
1.企业在销售单用处商业预支卡的业务中,各环节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宣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部分规定,单用处卡发卡企业或许售卡企业(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处卡,或许接纳单用处卡持卡人充值获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依照本宣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持卡人应用单用处卡购置货色或服务时,货色或许服务的销售方应依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缴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支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处卡或接纳单用处卡充值获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保存备查。
2.售卡方企业与发卡企业结算时获得的服务费,是不是需求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宣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售卡方因发行或许销售单用处卡并解决有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获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依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什么叫单用处卡?单用处卡与多用处卡有什么差别?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宣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部分规定,单用处卡,是指发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许同一品牌特许经营系统内兑付货色或许服务的预支凭证。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部分规定,多用处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方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以外购置货色或服务的预支价值。
(起源:中国管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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