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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栏目:国内     编辑:竹隐    时间:2017-05-13 01:36     热搜:公司,广东,股份,股东   阅读量:191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45(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0日15:00-2017年5月11日15:00;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15:00-2017年5月11日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公司总部大楼一楼一号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远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9,610,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7.184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1,251,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28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358,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9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及》;

表决结果:同意339,61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56,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7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139,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与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139,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与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139,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律师、余绵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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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传媒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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