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推新规:制定规章若涉公民利益应举行听证
昨天,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方法》提出,如因行政管理急切需求,但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求尚不成熟的,可依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例章。涉公民亲身好处的应举办听证。《方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政管理急需先定例章
《方法》提出,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责任的办法,应该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应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然而,假如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求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急切需求的,可依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例章。
其中,《方法》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为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标准地方详细行政管理事项,依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束缚力并以强迫力保障实施的标准性文件。
品德领域事项不立规章
制定例章应通过立项。但《方法》提出,四种情形不予立项,包含:拟标准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上位法规定明确详细,无地方立法空间;属于纪律、政策、品德和社会自治标准处理的事项;属于筹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调和剂决的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中以为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求尚不成熟,并建议先行制定例章的,可不通过规章立项。
另外,市政府法制办还会向高级院校、科研机构等定向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法,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不得随便增加部门权力
《方法》还对规章草拟做出明确要求:恪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起源基础则,与上位法和本市其他规章相调和;设定的管理办法应从本市全局动身,统筹统筹各方好处;设定的管理办法应权责一致,不得随便增加部门权力、削减部门职责;设定的管理办法应详细、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等。
《方法》规定,规章的草拟单位应通过书面、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普遍听取看法。规章内容触及重大法律问题或特别专业技术问题的,应组织专家论证;直接触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亲身好处的,应举办听证会;存在重大不合、大众关注度高的,草拟单位应该向社会公布征询看法。
除依法应该保密外,市政府法制办应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布规章草案送审稿,征询大众看法;触及大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还可通过报刊刊载、民意调查等方法征询看法。
现行规章将不按期清理
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部会议审议。审议通事后,再构成规章文本,报请市长签订,以政府令的方式予以公布。草拟单位应在规章实施满1年后的6个月内,对实施成效进行评价,并向市政府提交实施情形报告。经评价确需修正的,提出详细修正建议。
《方法》还对规章的修正、废除和解释做出说明。有以下情形之一,规章的基本立意产生转变的,应予以整体修正或废除:与上位法相抵牾或直接上位法已修正、废除;规章内容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整体替换;社会实际情形产生重大转变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其他情形。
《方法》还提出,本市应树立规章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形和上位法修正废除情形对规章进行不按期清理,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正或废除规章的建议。国务院及其部门提出专项清理要求的,或市政府法制办以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展开规章清理工作。
京华时报讯记者 张然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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