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辉:国企债转股应在三方面破题政策指导要为其指路
“整体来看,有两类国有企业最具成为债转股标的,一类是短时间内经营困难的企业,如缘由是资金链紧张而致使经营难以维虚,但企业自己不存在盈利能力上的问题,其长久发展前景较好;二是逆周期行业内的一些国企。”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纳《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今,债转股作为企业不良债务处理的一种可选途径,遭到了普遍关注。稍早之前,银监会于8月6日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多余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理的若干看法》征询看法,其中提到展开债转股工作的实檀越体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象为钢铁、煤炭骨干企业。也就是说,将会对煤炭钢铁企业展开市场化债转股。
随后,河南省政府公布《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杂一切制经济的实行看法》。在债务重组方面,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将煤炭、钢铁等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经两边协商一致可采用修正原定债务偿还要求、分期分批偿还债务或其他债权回购方法。
事实上,关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表述今年已被屡次说起,而在市场人士看来,债转股的对象将会是龙头企业而非“僵尸企业”。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高等研究员黄志龙告知《证券日报》记者,债转股企业应相符四个方面的标准。一是企业发展相符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赞同政策;二是企业产品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通过债转股进行重组的价值;三是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通过债转股进行债务重组的意愿;四是企业面对短时间的债务偿还或流动性窘境,长久看财务可连续、市场竞争力看好等。
不能否定的是,债转股改革确实能够在必定时间内减缓企业资金压力,特别是还贷还本付息压力,但关于国有企业来讲,在进行债转股的改革过程当中,还有几方面的难点需求战胜。
黄志龙分析称,一是避免政府部门特殊是地方政府进行干涉,实行“拉郎配”;二是如何确定债转股企业范围。不消除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国有企业,极也许将不相符债转股标准的企业甚至是“僵尸企业”强迫进行债转股改革,特殊是债权人是地方性金融机构,这类干涉的也许性和能力将更大;三是股权如何出让和退出问题。许多国有企业其实不是上市公司,如何保障债权人股东好处,完成债权人股东市场化退出,将面对挑战。(杜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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