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的公房单位不给办产权证怎么办
案情份析
2008年,某单位出台人才引进筹划,刘先生作为其中一员由外地来北京(楼盘)工作。为解决住房问题,人才引进筹划配套给引进的员工出售住房,依据购房政策和刘先生的级别,单位出售给刘先生2套房屋。
刘先生选好房后和单位签署了生意协议,商定购置单位的801号房和802号房,房屋总价款250万元,刘先生支付90万元后入住,单位补助100万元,另外60万元每个月从刘先生的工资中扣减1万元。合同中商定单位补助的100万元为乞贷,假如刘先生在单位服务满15年,该笔乞贷所有归刘先生所有。假如刘先生服务不满15年,按服务时间冲抵乞贷,辞职时应一次性将未冲抵的乞贷退还单位。
刘先生给单位缴纳90万元后,装修入住。2015年,刘先生和单位签的合同到期,两边就下一阶段的协作未达成一致看法,故未续签合同。
2016年,单位告诉刘先生因其已不再是本单位职工,不再享有福利分房的要求,而且刘先生不是北京市户籍,不能够购置经济实用房,所以两边签署的房屋生意协议无效,刘先生应尽快腾退801和802号房屋。
刘先生以为,尽管自己目前不是单位的职工,但购房时并未要求必须一直在本单位服务。刘先生屡次和单位沟通未果,询问状师寻找帮助。
状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状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状师表示,因房价上涨过快,单位和辞人员工之间就福利分房的纠纷其实不罕有,本案也是由此激发的纠纷。
依照刘先生和单位签署的房屋生意合同的商定,单位乞贷100万给刘先生,该笔款项属于乞贷,15年的服务期满后,100万元乞贷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不需求再偿还,假如不满15年,刘先生需求按年折抵100万元乞贷,未服务的年限的乞贷应返还给单位。也就是说,两边商定的服务刻日制并不是针对合同实行还是消除,而是对乞贷的商定。事实上,刘先生购置单位出售的房屋,首付款90万元,60万元由单位每个月从工资里扣,另外一笔100万元是单位的乞贷,只有刘先生在单位服务满15年,该笔乞贷才不需求偿还。所以刘先生是不是是本单位职工不影响合同的实行,只是刘先生需求了债单位的乞贷。
至于单位所说该房屋是经济实用房,刘先生不是北京市户籍,不具有购置的资格。李状师表示,单位的福利房普通都是依照经济实用房的价钱出售,但其实不属于经济实用房,普通都是依照经济实用房管理,依照经济实用房管理的房屋不受户籍的限制。
另外,李状师指出,尽管刘先生非北京市户籍,依照北京市有关限购政策,持续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市户籍住户家庭,限购1套住房,但该限购政策是2011年2月17日开始实行的,依据《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当处置触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生意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记要》之规定,买受人家庭不具有“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但生意两边在该规定实行之前已经订立房屋生意合同,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领应用房屋,消除合同会致使当事人间好处显著失衡的,对买受人要求持续实行合同并解决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要求,可予赞同。刘先生和单位在2008年签署了房屋生意合同,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并占领应用房屋至今,所以刘先生购置该套房屋不受限购令的限制。
所以刘先生和单位签署的房屋生意合同是两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用,单位要求刘先生腾房没有法律依据。假如该房屋已经获得初始登记,刘先生可要求单位配合解决有关过户手续,假如单位不配合解决过户手续,刘先生能够通过诉讼的方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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