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自有产权车位需标明价格
栏目:房产 编辑:叶知秋 时间:2016-09-14 09:09 热搜:价格 阅读量:15260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谢玲通讯员沈佳)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当中,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昨日,省物价局就新版《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询看法稿)》进行了解释说明。
2011年起,我省开始实施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包含住宅、商业用房、车库(位)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布所有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做到“一套一标”。
新版《细则》有三项新规定:一是开发商卖房时须明示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内容,拟增加开发企业自有产权停车位(库)销售价钱、租金标准、租赁年限等信息;二是对未纳入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范围内,确需在商品销售总价外由业主另行支付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及费用必须明示(好比燃气费,之前是没有写在合同内,此次拟纳入明示范围);三是处分别段上的变化,即请求县级以上价钱主管部门树立经营者价钱信誉档案,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房经营者,在依法实实施政处分基础上,还将发布其失约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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