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果妻子突提房产加名
案 例
2008年6月,王蜜斯与周先生喜结连理,且生育一女。时隔一年,周先生买了一套价值73万元的房屋,首付32万元,贷款40万元,尾款1万元,产权登记为周先生及其父亲一起共有。2012年房屋贷款被提早还清。庭上,王蜜斯称女方支付了首付款14万元,并与周先生每个月一起还贷。“我长久都栖身在这个房子里,我老公在外地工作,只是回上海(楼盘)休假的时候栖身。房子是背着我登记在我老公和公公名下,自己彻底不知情。”王蜜斯当庭表示,该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置,应属于夫妻一起财产,要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为王蜜斯、周先生及其父亲三人一起共有,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三人名下。
然而,周先生及其父亲主张,争议的房屋确实是婚后购置,但首付款和每个月部分还贷的资金都是周先生的父亲支出,包含提早还贷的8万元也是周父将钱打入周先生银行账户上的。周先生的父亲以为,儿子、儿媳收入不高,还要抚育女儿,无力偿还所有房贷。“因女方有家暴,我已告状离婚,但对方不一样意。我们乐意对女方的份额依照市场价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助,然而不一样意加名。”周先生还明确表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会对争议房屋进行变卖或许产权变更。
经两边确认,房款中有3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他款项均通过周先生名下的银行卡支付。两边尽管对首付款和提早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起源有争议,然而周先生及其父亲对王蜜斯婚后一起参加还贷这一事实无贰言。
说 法
本案中,基于物权登记效力,周先生和周父就争议房产构成了一个不分份额的一起共有法律关系。因为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王蜜斯和周先生基于夫妻关系对房产也构成一种隐性的一起共有法律关系。法院以为,王蜜斯要求将争议房产登记在自己、丈夫及公公名下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缘由包含以下三点:一是王蜜斯的一起共有权利范围仅限于夫妻一起共有财产,登记为三人一起共有的诉请已经超出了该权利范围,必定侵占其他一起共有人的权利。二是依据《物权法》 规定,在共有人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一起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失去或许有重大理(楼盘)由需求朋分时才能够要求朋分。而王蜜斯与周先生的婚姻关系还没有消除,朋分夫妻一起共有财产的要求尚不具有。三是王蜜斯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房产加名,实则是对一起共有财产的变相朋分,与各方实际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益不符。基于上述缘由,法院依法判决采纳王蜜斯的诉讼要求。
(李欢 张静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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