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7日电 外汇局27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该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
《通知》)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守实需交易原则,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保障外汇市场秩序。
同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机制选择,便利外汇风险管理。
外汇局称,随着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参与程度不断上升。截至2016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总计持有债券8700亿元人民币,较2015年末增加834亿元人民币。
对于《通知》所称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外汇局称,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这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范围保持一致。但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主要考虑是,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境外央行类机构已有多种渠道参与境内外汇市场,可以便利地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为对冲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办理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在国内外汇市场已有的衍生品类型内不作交易品种限制。
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参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局称,我国外汇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也称批发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也称零售市场或银行结售汇市场)两个层次,前者以金融机构提供市场流动性为主。考虑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主要是对冲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现阶段不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因此以客户身份参与银行柜台市场完全可以满足需求。境外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仍遵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的规定执行。
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项下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遵照相关规定执行,通过本外币专用账户直接在结算代理人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外汇局不进行事前核准或审批。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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